第一章 總則
- 本會定名為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英文全名為 Taiwan Dental Student Association,縮寫為 TDSA,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推動牙醫學生研究風氣、資訊交流及情感溝通為宗旨。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全國牙醫學生年會暨運動競賽。
二、維護與爭取全國牙醫學生之權利。
三、定期參與並協辦國際牙醫相關學生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辦理其他相關牙醫學生活動。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之本國牙醫學系大學部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始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國牙醫學系所得以系所學會為單位,應推派 3 人,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決議,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贊助、協助本會活動或對本會發展具有卓著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決議,授與其為榮譽會員。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所屬會員有下列權利:
ㄧ、被選聘為本會秘書長、財務長、部門部長等內部作業組織成員。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
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時,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知其所屬團體改派之。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一年。
- 本會置理事九人,含理事長一人、部門部長八人
理事長,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本會置監事三人,含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七、得訂定本章程之施行細則,並交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本會設下列部門,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ㄧ、口腔衛教部
二、公共關係部
三、組織行政部
四、活動企劃部
五、國際事務部
六、學生權益部
本會另得設各種部門、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十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十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期孽息。
七、其他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3月4日第二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