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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師全聯會 —— 青年委員會會議

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6 日(日)受邀列席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第十四屆第六次青年委員會會議,進行有關日前《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議題之簡報,同時間有實體及線上與會轉播。

有幸參與此次會議,本會非常珍惜及感謝。會議上,除了表達學生方立場,本會於簡報內容中強調,有關《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的七項附帶決議[註一],其實與過往全聯會的立場多有不一致,包括:

一、全聯會於民國 110 年 8 月 17 日函文至行政院、立法院及衛福部,曾表示以下逐字內容:

  1. 為維持國內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於 108 年 9 月 26 日公告預告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外國牙醫學系學歷考照者,不區分其取得學歷之地區或國家,應一律先行學歷甄試
  2. 為避免牙醫師人力供需失衡,造成我國醫療制度無法承受之衝擊與毀壞,敬請貴院將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優先處理法案,以維持我國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規劃之完整性。

二、全聯會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1 日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社團法人共同函文至教育部之六師聯署書中,曾表示以下逐字內容:

  1. 偏遠地區因特殊地理、經濟條件及交通不易等因素,人力羅致較為困難。各類專業人員於偏鄉地區,均有人力不足現象。解決偏鄉人力問題,建議政府應用前瞻性的政策引導提供務實、整合性、全方位的解決方案。
  2. 相關專業評估指出西、中、牙醫師人力需求並無缺乏,在人力規劃上應該維持總量管制,實無需要擴大國內醫學系、牙醫學學系、中醫學系之招生名額上限,避免醫師人力過剩,造成醫療資源之浪費及醫療品質下降之隱憂。台灣嚴謹、優秀的人才培育制度,切勿在忽視專家實證研究與社會各界的監督下,率然改變。 

全聯會回應

根據資料顯示,全聯會發布的公文,內容並未提及鬆綁海歸醫學科系學生制度等相關建議。因此,本會特於當日會議現場,向陳建志理事長、黃天昭法律顧問等全聯會幹部前輩們進行上述資料確認,同時也得到以下回復: 

一、有關民國 111 年 5 月 9 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所通過之五項附帶決議內容,全聯會事先並不知情,也未進行推動。 

二、全聯會本只望《醫師法》第四條之一儘速修訂完畢,設下落日門檻及學歷甄試。附帶決議並非全聯會所樂見的部分,其與全聯會長期以來的立場不一致。全聯會支持相關事項需要再進行討論,同時也認為牙科人力總量管控及醫牙分治為必要之行。 

三、全聯會並非不贊成或不支持學生立場,也沒有和學生立場不一致。全聯會會重視學生的意見,將寫入建議並凸顯強調。 

感謝全聯會對學生的照顧與鼓勵

藉此次會議,本會除了向全聯會再次表達學生立場,更理解各位全聯會前輩們的立場 ── 打造品質更好的醫療環境: 「如果下一代牙醫沒有願景,這不是他們的錯,是我們這一代的不對。」

全聯會十分重視學生群體的訴求,過去一年也經常邀請學生代表參與會議,並給予諸多照顧與鼓勵,引導學生們一同探索牙科公共領域。對此,本會致上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也會持續向各位前輩們看齊與學習。

本會將在海歸醫學科系學生相關議題上繼續努力,也懇切盼望能和全聯會及前輩們共同將最真實的民意供衛福部參閱,共創台灣醫療環境美好的未來。


註解

[註一]《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照案通過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的七項附帶決議:

  1. 近年國外學歷通過國考牙醫師一階考試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人數逐年提升,然近年每年公告分發名額僅 50 人,現行等待分發者,需等待之時程最長恐逾 10 年,實不利社會專業人力之有效運用。衛生福利部本於牙醫師人力管理之責,應規劃適當之人力彈性運用機制,例如:投入偏遠鄉鎮服務、長期照顧領域之長者口腔照護工作,或身心障礙特殊需求領域服務等,使現行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專業人力,儘速得到妥適安排,以利未來國家牙醫人力之運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修法通過後 5 個月內,邀集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牙醫院校、教學醫院牙科部主任等,盤點師資、硬體、病人量、訓練課程、區域市場需求,研訂可提供國外牙醫系畢業生通過第一階段國考之實習名額,以保障實習品質,並儘速妥適安排。
  2. 對於 106 年1 月1 日公告施行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近年有多位國外學歷醫學生報考國內醫師考試時,面臨學歷採認困境,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三讀後,於 3 個月內進行「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處理機制,儘快解決現行學歷採認之爭議。
  3. 依 106 年1 月1 日公告施行「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後,截至 111 年上半年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内醫師考試,經考選部審查約有 40 位因未符合該採認原則第五點第九款:「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而認定其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本(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後,依該條文第三項授權規定,於「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及處理,以解決現行學歷採認相關爭議。
  4. 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次「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並經總統公告後:
    1. 應立即停止原 105 年12 月30 日發布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適用,並回歸「醫師法」之適用認定,針對 106 年1 月1 日至本法訂定之落日期間就讀,後以持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報考者,儘速於 3 個月內做出合理之措施,確保其參加考試之權益。
    2. 針對目前持外國學歷報考醫師、牙醫師國考第一階段合格者之臨床實作須長期排隊等待之狀況,儘速紓解改善,使其醫師考試所有階段順暢,便於投入國人醫療照護。
  5. 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於教學醫院臨床實作之時數,應與國內醫學院學生一致。
  6. 有關醫師法第 4 條之 1 修正草案第 1 項第 2 款(落日條款)期限為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31 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惟考量各國教育學制及入學申請程序之差異,致取得入學通知與註冊入學之時間落差,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修法通過後,應邀集教育部及考選部儘速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並明文規定,該落日期限所指之入學,包括取得入學許可。
  7. 關於國人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後赴九大地區國家就讀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返國應醫師、牙醫師考試資格認定爭議,及已通過第一階段國家考試後等候實習分發時間過長等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四年內解決實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