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門雖關,後門卻開;我們還須共同努力

對不起。這一次,我們失利了;但是,我們也絕不輕言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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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罔顧民意,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民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院會中,完成《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二讀,並在民進黨團提議下完成三讀, 5 月 9 日委員會之五項附帶決議及 5 月 23 日 黨團協商之兩項附帶決議也一併通過。

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雖樂見自民國 97 年起,海歸醫學科系學生的學歷甄試問題終於有了實質進展;然而,立法院卻以高達七項附帶決議進行包裝,而未將後門關閉,留下老鼠洞,本會深感遺憾及傷感。

當我們具備一定民意基礎之實,包括學生、醫師及一般民眾上千份的連署,且已向各大機關反應,民意機關卻始終拒絕傾聽,將極具爭議性、並未取得共識的七項附帶決議,在毫無一位立法委員提出異議的情形下,照案通過

能力未達的海歸醫學科系學生即將通過後門

未來,我們可預期海歸牙醫學子,以幾近加倍的數量進入臨床實習,衝擊本國醫療教學現場。

未來,我們可預期「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修習課程不與我國醫學科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等海歸醫學科系學生,進入本國醫療體系,甚至進入偏鄉地區服務。

機靈的海外讀醫代辦業者,也已在此案三讀後,立即推出招生廣告:「趕快來電報名卡位,幫自己預約一個精采的未來人生!」以猖狂的態度,忽視此次修法之精神

來自海歸醫學科系學長姐的擔憂

我們並非反對所有海歸醫學科系學生。在學習的路上,我們也曾經遇過許多優秀的國外且拿到台灣合法執照的前輩。也很感謝他們加入此次連署,並且私下向本會表示支持的原因:正因他們是在那種環境還如此要求自己,才能擠過窄門;而那些無法通過篩選的後輩,能力是讓人多麼擔憂。

而此次修法,明顯透過附帶決議,讓能力不足的海歸學子,藉由漏洞闖關成功,進而大量稀釋本國珍貴的實習資源,教學醫院品質唯恐下降,讓民眾口腔健康福祉陷入重大危機

台灣口腔醫療體系的木馬屠城記,正一步步照著我們預期的劇本上演。

我們將持續監督政府

即使如此,本會仍將扛起代表台灣牙醫學生的責任,持續針對日後法案施行細則嚴格審視,並爭取更廣泛的認同與支持。

懇請立法委員們一同站在台灣民眾及學生之立場對學歷採認、實習名額、落日條款及臨床技能學測驗等後續進行監督。

也請衛生福利部等行政機關,在這麼多雙雪亮的眼睛下,切勿背離台灣民眾對於醫療品質之追求及先前所做下之承諾

感謝一路有你,共同捍衛信念

真心感謝每一位參與連署的夥伴,以及曾給予提點和幫助的前輩們。未能達到之處還請見諒,也希望有更多夥伴與前輩們加入我們,共同勇敢監督,公開向不合理之事務發聲,一同守護臺灣醫療環境。

對於因壓力而卻步的人們,本會深刻理解也致上歉意。對不起,是我們不夠強大、不夠有能力保護每一個說出真話的人。我們也會繼續努力茁壯,成為更多人值得信賴的夥伴。

此次結果雖無法回應各位之期望,然而,行政部門相關施行細則尚未公告,也請各位繼續以行動關注此議題,及支持本會後續行動。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的顧念。」──《希波克拉底誓詞》

我們將以誓詞,視為此生必須捍衛的信念

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呼籲

綜合以上,針對此次修法後,本會做出以下呼籲:

一、衛福部、考選部及教育部針對 106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訂定之落日期間就讀,後以持九大地區之醫學科系學歷報考國家考試者,仍應繼續採用《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之標準進行把關,以保障民眾就醫福祉;同時積極保留該原則內容,作為日後學歷認證標準。

二、衛福部不應以增加偏鄉或長照醫療服務、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等待序列過長及其他項目為由,以任何形式或管道額外增加國外醫學科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將民眾當作醫療白老鼠或是政治籌碼。

三、不應因為大量海歸醫學科系學生無視規則、心存僥倖,或與相關人士進行利益交換,而在短期內開放大量國外學歷進入本國,衝擊早已緊繃的臨床醫療教學現場,帶給患者強烈不安

四、對於落日條款所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之入學以從嚴審查,並切勿再將落日條款以任何形式延期

五、持國外學歷牙醫學畢業生返國欲實習前,須比照國內牙醫學生之標準,通過 CBT、PCOS、DOSCE [註] 等牙醫臨床技能學測驗,以保障民眾擁有應得的醫療品質,建立良好醫病信任與互動。


註解

[註] 核心技能基本知識 (Computer-Based Test, CBT)、臨床前口外技能操作 (Pre-Clinical Operation Skills, PCO)、客觀結構式臨床技能測驗 (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

補充閱讀:七項附帶決議

共七項附帶決議於院會照案通過

一、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1. 近年國外學歷通過國考牙醫師一階考試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人數逐年提升,然近年每年公告分發名額僅 50 人,現行等待分發者,需等待之時程最長恐逾 10 年,實不利社會專業人力之有效運用。衛生福利部本於牙醫師人力管理之責,應規劃適當之人力彈性運用機制,例如:投入偏遠鄉鎮服務、長期照顧領域之長者口腔照護工作,或身心障礙特殊需求領域服務等,使現行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專業人力,儘速得到妥適安排,以利未來國家牙醫人力之運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修法通過後 5 個月內,邀集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牙醫院校、教學醫院牙科部主任等,盤點師資、硬體、病人量、訓練課程、區域市場需求,研訂可提供國外牙醫系畢業生通過第一階段國考之實習名額,以保障實習品質,並儘速妥適安排。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2. 對於 106 年 1 月 1 日公告施行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近年有多位國外學歷醫學生報考國內醫師考試時,面臨學歷採認困境,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三讀後,於 3 個月內進行「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處理機制,儘快解決現行學歷採認之爭議。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 依 106 年 1 月 1 日公告施行「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後,截至 111 年上半年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内醫師考試,經考選部審查約有 40 位因未符合該採認原則第五點第九款:「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而認定其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本(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後,依該條文第三項授權規定,於「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及處理,以解決現行學歷採認相關爭議。

提案人:賴惠員 陳 瑩 邱泰源 劉建國

4. 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次「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並經總統公告後:

(1) 應立即停止原 105 年 12 月 30 日發布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適用,並回歸「醫師法」之適用認定,針對 106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訂定之落日期間就讀,後以持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報考者,儘速於 3 個月內做出合理之措施,確保其參加考試之權益。

(2) 針對目前持外國學歷報考醫師、牙醫師國考第一階段合格者之臨床實作須長期排隊等待之狀況,儘速紓解改善,使其醫師考試所有階段順暢,便於投入國人醫療照護。

提案人:賴惠員 陳 瑩 邱泰源 劉建國

5. 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於教學醫院臨床實作之時數,應與國內醫學院學生一致。

提案人:陳 瑩 莊競程 邱泰源 劉建國

二、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

1. 關於國人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後赴九大地區國家就讀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返國應醫師、牙醫師考試資格認定爭議,及已通過第一階段國家考試後等候實習分發時間過長等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四年內解決實習問題。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柯建銘、蔡壁如

2. 有闢醫師法第 4 條之 1 修正草案第 1 項第 2 款(落日條款)期限為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惟考量各國教育學制及入學申請程序之差異,致取得入學通知與註冊入學之時間落差,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修法通過後,應邀集教育部及考選部儘速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並明文規定,該落日期限所指之入學,包括取得入學許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柯建銘、蔡壁如